關(guān)于撤銷金策的縣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wù)的決定
發(fā)布時間:
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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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編輯來源:永嘉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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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撤銷金策的永嘉縣人民法院
民一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wù)的決定
(2004年12月23日永嘉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永嘉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認真審議了縣人民法院院長陳有為所作的《關(guān)于提請撤銷金策同志職務(wù)的建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第(八)項之規(guī)定,決定撤銷金策的永嘉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wù)。
原標題:關(guān)于撤銷金策的縣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w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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